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与、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1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支付案款8780228.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13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产账户进行查控,上述资金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县、S-1-2、S-1-3、S2-1、S2-2;逸都花园八区11-3、8-2-701、15-2-901、17-1-1101房屋进行轮候预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宁(2016)永宁不动产权第0000007号、(2016)永宁不动产权第0000018号宗地进行轮候预查封,但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后期具备处置条件后,依法恢复执行予以处置上述查封房产。 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信息,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