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726民初876号
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副局长。
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与被告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以下简称新左旗发改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兵器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左旗发改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兵器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本金706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4年6月5日的延期付款违约金1053335.72元,并自2024年6月6日至付清之日以706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由原告进行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40平方公里地质勘查(初步勘察)、98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勘察费预算为2345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按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工作。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出具《合同结算书》,双方确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的全部测绘任务,完成地质勘察工作的10%,并向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了勘察和测绘成果,其余勘察工作由于当地牧民的阻挠及项目终止不再实施。就原告已完成的工作双方确认了勘察测绘费总计1306300元,并约定由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结算书签订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未按约定的日期付款,仅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500000元,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其余706300元款项未付,已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职能归属于新巴尔虎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新巴尔虎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名为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被告以新巴尔虎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及2024年4月1日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认可案涉债务的承担。综上,被告应偿还对原告的欠款7063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以未按期付款违约金较高,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主张以未按期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2024年6月5日已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为1053335.72元,同时自2024年6月6日至付清之日被告也应以此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新左旗发改局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事实无异议,但原告从2017年到2024年未催要过款项,而且违约金过高,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合同结算书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没有约定违约金。
原告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各一份,证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经过招投标程序与原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任务,勘察费预算为2345000元。合同6.3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证据二:合同结算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确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的全部测绘任务,完成地质勘察工作的10%并提交成果,其余勘察工作由于当地牧民的阻挠及项目终止不再实施。就原告已完成的工作双方确认了勘察测绘费总计1306300元,并确认了项目已具备付款条件,约定由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
证据三:合同对账单原件二份,证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职能归属了被告后,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2024年4月1日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认可了欠款706300元的事实以及案涉债务的承担,2020年7月27日的对账单显示欠款为806300元,2024年4月1日的对账单显示的欠款额为706300元。之所以有100000元的差异,由于被告在2021年6月24日支付了1000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被告新左旗发改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8日,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原告承包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40平方公里地质勘察(初步勘察)、98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项目地点为新巴尔虎左旗境内距阿木古郎镇东部16公里,总规划面积98平方公里,规划一期启动面积40平方公里。勘察费预算为2345000元。勘察工作定于2016年8月10日开工、2016年9月8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按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工作。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出具《合同结算书》,双方确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中蒙经济技术合作区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及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的全部测绘任务的10%,并向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了勘察和测绘成果,剩余90%的勘察工作由于当地牧民阻挠及项目终止未再实施。原告已完成的工作双方确认勘察测绘费为1306300元,并约定由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500000元,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其余706300元款项未付。
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合同对账单,对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欠付原告勘察费806300元予以确认,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新巴尔虎左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职能归属了被告。2024年4月1日原告与新巴尔虎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签订合同对账单,被告认可案涉债务的承担,对新巴尔虎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欠付原告勘察费706300元予以确认,并由双方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结算书》及合同对账单被告欠付原告勘察费706300元的事实双方无异议,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7063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虽约定,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1053335.72元的诉讼请求,违约金计算过高,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上述规定予以调整,被告因拖欠原告勘察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即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违约金为280787.44元(以1306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为55082.32元;以806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为74582.75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4日按年利率4.85%计算的违约金为69846.86元;以706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5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为81275.5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4年6月6日起至给付全部勘察费为止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费706300元、违约金280787.44元,合计987087.44元,并以勘察费706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4年6月6日起至给付全部勘察费为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6.72元,减半收取计10318.36由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4530.16元、被告新巴尔虎左旗发改和工信局负担578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