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27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2462200,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中港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77566A,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工行大厦11楼/三亚市天涯区天成中央海岸C栋三亚天成中央海岸海景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与被执行人三亚中港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39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中港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支付研究开发经费49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