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03民初846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实习),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被告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欠款2524642.97元及利息(其中以577685.9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计至2024年11月17日为1773.98元,以2524642.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贴息款9744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东进路北、宝兴路西西璟文苑项目BC地块景观绿化与雨污水管网工程由被告发包给原告施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及支付、竣工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23年9月25日验收合格。在验收完成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报送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于2021年11月11日确定复审审定价为18860012.39元。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工程通过验收12个月后21天内无息返还50%质保金,满24个月后21天内无息返还50%质保金。截至今日,被告已付工程款15231609.27元。另根据合同17.1.16条约定,被告欠原告贴息款97441元未给付。因原告就被告拖欠的工程款项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特具此状,请求贵院据情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通某公司辩称:对双方的签订的合同不错,工程2023年9月25日验收合格,因为双方没有办理最终计算手续,付款时间尚不明确,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和给付贴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复审金额作为计算本案诉请的基数金额不予认可,因为双方之间最终审计价是18333935.9元,其中绿化4773501.34元,剩余部分均为景观管网部分。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21年11月30日,通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签订盐城西璟文苑项目BC地块景观绿化与雨污水管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西璟文苑项目BC地块景观绿化与雨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地点:盐诚东进路北、宝兴路西,施工范围:西璟文苑项目BC地块红线内外、景观、围墙、雨污水等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20417741.72元。乙方可以委托社会审价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盖章认可为准。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含税合同总价的5%,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前交纳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于本工程施工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工程价款的核实与支付款,每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60%进度款。雨污水管网工程完成,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硬质铺装(含景墙、围墙等)完成,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绿化工程施工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雨污水管网、硬景观(含景墙、围墙、配套设施等)工程经建设方委托的跟踪审计及复审单位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审定价款的95%,留硬景观(含景墙、围墙、配套设施等)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硬景观余款。绿化工程(包括乔某、灌木等)经建设方委托的跟踪审计及复审单位审计完成且竣工验收养护12个月后,付至结算审定价款的90%(成活率、保存率达百分之百),二年养护期结束后付清绿化工程余款(成活率、保存率达百分之百)。更换苗木保活期相应顺延,此部分苗木的质保金相应预留至质保期满无息付清。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接受工程总价30%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6-12个月)或工抵房作为工程款(工抵房和商票两者一共为合同总价的30%)。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兑现,同时甲方支付商票利息,利率按照年化7%(6-9个月的商票)或年化8%(12个月的商票)。商票贴息费用,发票由乙方开具。6月与12月不进行工程款支付,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保修、保活款、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工程通过验收12个月(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后21天内支付(需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无息返还50%的质保金,满24个月(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后21天内支付(需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无息返还50%的质保金。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苗木保活期相应顺延两年;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维护的,甲方有权另外委托他人维护,费用×120%后直接在保修、保活金内扣除(甲方扣除该项费用时,只须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即可,而无需乙方认可)。2、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保活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保活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按约进行了开工,工程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经审计,一审审定价为19244708.79元,二审价为18860012.39元,三审价为18333935.90元(其中绿化4773501.34元,景观管网13560434.56元)。 原告某公司自认被告通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231609.27元,扣减应留的质保金577685.93元(其中绿化5%即238675.07元,景观管网2.5%即339010.86元),尚欠工程款2524642.97元,另因通某公司未能支付商票贴息款97441元,为此,原告某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通某公司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某公司已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通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案涉合同价款经审计最终确定为18333935.90元,现被告通某公司已支付15231609.27元,扣减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应留质保金后,尚应支付2524642.97元,应当向原告某公司支付。 关于原告某公司主张的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经本院审核,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某公司主张的97441元商票贴息款,系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4642.97元及利息(其中以577685.9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以2524642.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贴息款97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8元,由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