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271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鸭子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28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原告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8元(已减半收取),由道真自治县黔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