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730号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腾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腾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