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2414号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广玉路36号10幢5层。
法定代表人:程云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4655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祥,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世博阳光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西耶那街14号1楼。
法定代表:白杰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37597H。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星秀,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世博阳光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7元,减半收取计3,133.5元,由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继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