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481民初136号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广玉路36号10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465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江怡合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北16栋1号(水电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P3KLK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江怡合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2元(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