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民初7号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广玉路36号10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4655X。
法定代表人:程云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永艳,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10室-34。
执行事务合伙人: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勘测公司)与被告***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通湖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南勘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云斌
审 判 员 陈志杰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旭
书 记 员 肖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