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21号
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星光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天伦、赵春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6元,由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霍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