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886号
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艾瑞德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瑞德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