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破申4号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03030H。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4677292Y。
法定代表人:狄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众多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故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星
审 判 员 周韵琪
审 判 员 沈超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陈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