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477号之二
原告: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X34H2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搜客天地3楼B301。
法定代表人:韩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浩,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03030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
原告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58元,由江苏优顺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洁
人民陪审员  过建华
人民陪审员  叶锡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