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艺,系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邹长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汇富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钟延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N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邵红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仁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阁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阁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凤蛟,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票据支付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因此本案应该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现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句容市辖区内,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符合群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