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煤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