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903号
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捷地乡政府西一公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17373833417。
法定代表人:张森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MA07YNAQ8Q。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经理。
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冀(2017)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098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出面申请出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