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614号
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捷地乡政府西一公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17373833417。
法定代表人:张森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MA07YNAQ8Q。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经理。
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源**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