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县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5596号
原告:海兴县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辛集镇赵堤头村。注册号:130924600032215。
经营者:何世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魏太元,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沧县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捷地乡政府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54498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振兴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魏太元、沧县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兴县振兴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振兴设备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县振兴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魏太元、沧县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海兴县振兴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