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278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金集路交界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488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30000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执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牌照为皖M×××××***牌汽车一辆,但未能扣押。 4、2021年10月11日,本院向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29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已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