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浦马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939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浦马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浦马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浦马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492元(其中支付货款40000元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89元、案件受理费19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陈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