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700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767.55元[其中货款97000元,违约金12581.3元(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04.25元(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14元、案件受理费2368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