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恢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
法定代表人:冯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9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2、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核查完毕;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股权或其他财产性收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已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磊
审判员唐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