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27868K。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084562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9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清偿货款人民币54250元,违约金16951元(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至2017年10月12日止为3872元;以54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为13079元),案件受理费919元,执行费94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轮候冻结银行账户,经委托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不在经营,无法查找,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委托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车辆皖G×××××与皖G×××××,该两辆车现已报废。
申请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