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4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909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792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0784执1407号 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 附:(2019)浙0784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9-8714**** 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 邮编:321300 永康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填发人***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