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诉称,原告长期承接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业务,双方约定,工资按照完成的包工量计算,由被告及时支付原告。2016年至2018年,原告按照与被告约定,在义乌市欧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场地从事粘钢、碳纤维、补裂缝加固等工作,公司经理***负责确定原告的工作量。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义乌欧雅化妆品加固施工工人工资》清单,载明应付工程款11229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12295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8445.51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1月24日,利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自述以及被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涉案款项应属义乌市欧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加固工程的相关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的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义乌市,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