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909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79270。
法定代表人杨明远。
被执行人吴运钦,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吴运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运钦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运钦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俞小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胡婷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0784执1407号
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吴运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吴运钦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
附:(2019)浙0784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俞小旬
联系电话:0579-8714****
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
邮编:321300
永康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填发人俞小旬送达人俞小旬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