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柳溪路保利中央公园M1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益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建设路789号新亚柳叶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益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仲裁委(2022)常仲调字第7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