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菱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良菱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9执恢11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良菱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后岗村松后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13762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38078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良菱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39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执字第1289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