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2民初2569号
原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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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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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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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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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