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威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02民初978号 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某某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某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合同费用420000元;2.判令天某某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84500元。(计算标准:41个月×30天÷7天×420000元×2.5%=184500元);3.判令天某某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837元(计算标准:420000x3.45%(1+30%)=18837元);4.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某某公司与天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兰州市黄河新城项目(水源村)至小达坪一级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工作,并详细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5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6.2乙方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审批拿到政府同意修建的可研批复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可行性研究总费用的100%,即人民币55万元。合同第9.1.2条约定: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拖欠七(7)日(不足7日按7日计),甲方应增付给乙方拖欠金额的2.5%的滞纳金。2021年5月,某某公司完成合同服务内容,服务成果已经提交验收,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兰交发[2021]84号)。截至目前,某某公司仅收到天某某工程公司支付编制费用130000元,仍欠付420000元。 天某某工程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对原告提交的某某公司与天某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兰州市X208线水源村至小达坪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兰州市X208线水源村至小达坪公路工程核准的批复》、《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兰州市X208线水源村至小达坪公路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的批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天某某工程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天某某工程公司委托某某公司承担兰州市黄河新城项目水源村至小达坪一级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工作;履行期限为双方签字之日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终止;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约定总费用为55万元整,支付期限为乙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审批拿到政府同意修建的可研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可行性研究总费用的100%。关于违约与赔偿,合同9.1.2约定,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拖欠7日(不足7日按7日计),甲方应增付乙方拖欠金额的2.5%的滞纳金。9.1.3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若无法定理由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除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最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3月,某某公司完成《兰州市X208线水源村至小达坪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21年5月7日,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发《关于兰州市X208线水源村至小达坪公路工程核准的批复》,核准项目由天某某工程公司作为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现原告因被告对于剩余费用未支付,经索要无果,故状诉至本院,遂酿成纠纷。审理中,某某公司认可天某某工程公司已支付13万元编制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对于剩余的款项推脱未付,故被告应对引起本诉之争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合同费用420000元的诉请,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完成了相关的工作量等的事实,且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对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等材料进行了查阅后,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或答辩意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4500元的诉请,由于合同中第9.1.2条中对于被告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费用的,每拖欠7日,被告应增付给原告拖欠金额的2.5‰的滞纳金的约定,具备违约金的功能,该条款仍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该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故可按合同条款中的9.1.3条约定由被告按照剩余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数额为840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保全费,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未申请诉讼保全,亦未产生实际的保全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20000元; 二、被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000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4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73元,被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