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04号
原告: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洮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