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567号
原告:山东天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工业园区(鄄十五路、工业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74433335W。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国际创业园A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75309042。
法定代表人:陈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天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