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4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夫,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1.00元,减半收取1570.5元,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