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4民初3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夫,男,汉族,住址:瑞丽市,现住:瑞丽市。 被申请人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云3124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南方电网陇川供电局的质保金中的142036元。担保人***提供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611元(账号**×××**)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南方电网陇川供电局的质保金中的142036元的保全,及申请解除***提供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账号**×××**)的存款42611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南方电网陇川供电局的质保金中的142036元的保全。 二、解除担保人***提供的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611元(账号**×××**)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