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实习)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5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争议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基于对电力配套设备定作安装的需求,找到被上诉人来承揽案涉项目,且从合同约定内容可以反映本案合同履行的实质内容系“安装”“调试”,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从有利于被告以及有利于本案审理的角度,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