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实习)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5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争议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基于对电力配套设备定作安装的需求,找到被上诉人来承揽案涉项目,且从合同约定内容可以反映本案合同履行的实质内容系“安装”“调试”,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从有利于被告以及有利于本案审理的角度,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