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527号
原告:***,男,白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亮,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芸,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7126836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司家营新村**。
法定代表人:沈雁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傣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现居住在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国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