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1624号
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MJ70N93。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目瑙纵歌路上段。
经营者:杨光菊,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荣,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7126836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司家营新村35号。
法定代表人:沈雁冰,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林,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与被告云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89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许荣芬
人民陪审员  文 浩
人民陪审员  沈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