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01562号
原告:***,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地质勘探一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雪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7元,减半收取5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鹏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