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谢民一初字00538号
原告方国忠,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本市人,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工人,住本区矿建村8楼12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10709061X。
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本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忠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堪
探队人事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忠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忠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国忠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