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4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安徽淮南,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320132G。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健
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帖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