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6执1653号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案件款48473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7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2782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7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4)陕0526执165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