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84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金科机电城C区34幢7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9925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15号8栋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256373Y。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2)渝011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205425元及利息,受理费1274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查封,并在本院支付案款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发现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22)渝0113执7871号】,该案中本院执行到位205050元,本院依法在该案中提取119337.5元,在【(2022)渝0113执7870号】提取222841元,两案件合计提取342178.5元,本院依法其中的33732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将其中的4850元收作本院执行费。后因本院(2022)渝0113执7871号案执行费2900元、(2022)渝0113执7870号案执行费3000元,共计5900元,本院在支付过程中,误将两笔执行费支付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此,本院联系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执行费59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退还,执行费已经另案支付重庆市财政局,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1873996.5元及利息,受理费1274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