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2民初4022号
原告: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申请一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