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116执5131号
申请执行人:***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某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3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5301.6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98450元(含执行费5529.61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钢管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378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