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2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A门21层。
法定代表人:叶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菁
审 判 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