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392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劲风扬冠风机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1楼第62号商铺。
经营者:**,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A门21层。
法定代表人:叶蕃,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劲风扬冠风机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劲风扬冠风机经营部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劲风扬冠风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甘 桂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