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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23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