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9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浙江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汇隆大厦**(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思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裕,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96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电工工作。大秦公司为东港街道中昌街101号如家精选酒店装修承包公司。2018年12月,原告由**叫去为如家精选酒店进行水电工安装,约定工资为每天280元。原告工作至2019年8月。但是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计19620元,并相互推诿。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大秦公司答辩称,其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司将如家酒店装修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及案外人邵雷。***是**叫过来的工人。在装修期间,水电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由其司代为支付。2020年6月,**、赵雷出具承诺,确认已与其司结清工程款。故本案中,其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答辩称,***算是其叫过来的工人,对工资标准无异议,但工人工资都是由大秦公司直接发的。当时与大秦公司结算时,大秦公司称已将工人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到位,故其签署了这份承诺。但事后,其向工人们了解,这几个月的工资是没有发到位的。其对于欠付***工资的金额无异议,认为应由大秦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大秦公司将如家精选酒店安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邵雷、**施工。***由**叫去为如家精选酒店进行水电工安装,双方约定报酬为每天280元。装修期间,大秦公司根据邵雷、**的申请,代为支付工人工资。大秦公司在与**、邵雷结算工程款时,二人于2020年6月2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水电工、人工工资及水电开槽工资已全部结清,大秦公司共计支付305000元。**另向***出具欠条确认,***于2019年4月-7月有19620元工资未发。因***向**、大秦公司主张该笔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系由**叫去在如家精选酒店从事水电工安装工作,工资标准也与**洽谈,其为**提供了劳务,**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现认可***尚有19620元劳务报酬未发,应予以及时支付。虽然装修期间,***的部分报酬由大秦公司代为支付,但***与大秦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且从大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大秦公司已向**结清工程款,故***要求大秦公司支付欠付报酬缺乏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9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承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庄嘉超
代书记员 李臻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