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81民初1779号
原告: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04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与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计2240.5元,由龙岩市好日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建英
人民陪审员*庆炼
人民陪审员杨庆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