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走新路北/div>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勘测水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湖勘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走马岭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东西湖勘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二、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款6,260,000元;2、被告承担应支付工程费用款的滞纳金,按每日0.05%标准,自2013年1月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一、本案的调解行为非申请人自愿行为,调解发生的当时因近年关,申请人因多年未拿到相关费用,造成民工长期堵门、闹事,阻挠申请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被申请人欺诈、胁迫申请人,申请人迫于无奈,同时也为了息事宁人、民工不再上访、闹事,在被胁迫、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还在继续欺诈申请人,迄今为止应付款项一文未付。二、本案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示公平,没有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依法请求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走马岭街道办辩称,认可原审调解书确认的付款数额,但因走马岭街道办没有独立财政,向区政府申请款项时遇到了障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西湖勘测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原审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示公平,经释明申请人同意依据(2019)鄂011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东西湖勘测水工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熊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